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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协供水委在武汉召开供水成本监审办法调研会议

作者:招毅 来源:广东水协网 发布时间:2011-06-02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5月30日~31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供水专业委员会在湖北武汉市召开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调研专题会议,上海、天津、武汉、济南、福州、深圳等水司和湖北省水协、广东省水协、广西水协的代表参加了会议。调研专题会议主要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不尽合理的条文提出修改意见。

  到会代表结合本地供水企业经营运作的实际,比较一致地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办法”按照生产规模对供水企业生产人员,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人数规定的上限标准不合理,因为随着企业科技含量的提高,生产人员将逐步下降,而工程技术人员、维修服务的人员则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而“办法”规定“管理、工程技术和服务人员按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20%计算”,无法满足企业经营运作的需要。建议采用建设部相关定员标准核定定员人数。

  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这种计算方法是不合理的。建议修改为“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产销差率)”,因为用漏损率核定供水量就没有考虑包括政策性倾斜的免费水量(例如:消防用水、低保户减免水量、全城大清扫行动用水等)。

  三、“办法”的附表2中关于各类管道的折旧年限过长,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管网受腐蚀程度较高难以达到,同时也不符合国家关于“加速折旧”、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精神,建议减少管道折旧年限,以“10~15年折旧年限”为宜。

  四、“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确定”不合理,建议修改为按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因为:为了满足社会的用水需求,供水建设必须适度超前,为了确保安全供水,建设多水源、配备应急备用供水设施以应付突发事件,况且有些地方搞工业园、开发区是政府决策、供水企业进行管道建设的投入。因此,超前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应按各地实际情况而定。

  广东省水协代表还认为:“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这是忽略了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之类的特殊情况,建议视实际情况处理,不应一刀切。

  北京、南京、大同等水司提交了书面意见。

  深圳水务集团闫振武副总经理从成本监审谈到对漏损率的看法,他认为市政供水设施是供水企业的固定资产,用户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等是“用户受水设施”,用户受水设施的维护修理更新由用户负责,用户红线范围内的总水表与户表之间的漏损水量(或叫共用设施用水)应归用户负责,现在不少地方供水企业把用户受水设施也包下来,这是理解上的误区,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都不是这样处理的。供水企业只负责市政供水设施的水压、水质,“用户受水设施”的水压、水质、水量由用户负责,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闫副总经理的观点受到与会代表的一致认可。

  中国水协供水委表示将认真综合整理与会代表的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会代表对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会议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作者单位:广东省水协秘书处)

索引号:A-4082 作者: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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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