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
从2010年1月1日起,清远市市区(含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辖镇街和清新县城)污水处理费不分用水类别,由现行的0.50元/吨调至0.80元/吨,按用水量90%计算。
(作者单位:清远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索引号:A-3561
作者:邹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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