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水质纳入全国监测网 供水条例向社会征意见
来水每天流到千家万户,水质安全可不能出一点意外。8月1日,山东省卫生厅公布2011年山东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济南等3个市和章丘等35个县(市、区)纳入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城市和农村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分散式供水水质都将纳入监测范围。
根据计划,济南、淄博、济宁3个市和章丘市、青岛崂山区等35个县(市、区)纳入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
监测点设置上有明确要求。城市市政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全部市政供水均纳入监测网络,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城市市政供水末梢水的监测上,济南市设置40个末梢水监测点,县或县级城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学校内末梢水监测点需占10%。
很多住高层楼宇的市民更关注二次供水安全。记者获悉,根据监测要求,城市水质监测点要将10个二次供水设施纳入监测网络,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至少包括1个学校内二次供水设施。除了饮用水水质,卫生部门还将展开水性疾病监测,监测人群为监测区域内的全人群。
不交水费将被限时供水或停水
供水发生问题,供水企业要负责任。如果用户不按时交纳水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不交纳水费的用户,供水企业将发出催交通知;在一定期限内仍然不交水费的,将被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根据征求意见稿,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对未按期交纳水费的用户,供水企业将发出水费催交通知。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0日、单位用户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经提前48小时通知,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限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用户在交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也应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期限抄表,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如果因水表故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准确抄表,则按前3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或者按上年同期用水量估量确定。对同一用户的连续估量不得超过2次,但因用户责任除外。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 供水企业擅自停水最高罚5万
8月1日,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发布了《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供水设施、供水、用水等方面的管理都作出详细规定,如果因为施工等原因停止供水,供水企业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如果擅自停止供水,供水企业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供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随着城市建筑不断“长高、长大”,对水、电、气等公用设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住在高层的居民,总会担心供水压力够不够、会不会时而停水。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及城市供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立项前应征求供水部门的意见。因建筑物高度或者所处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企业直接供水条件,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应报供水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也应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城市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施工
生活中,很多市民都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道路施工,把水管挖断了,附近区域就要停水。
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征求意见稿规定,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城市供水地下管线位置及运行情况。因工程施工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责任人应立即告知供水企业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
在供水部门确定的城市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也不得擅自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建造建(构)筑物、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因施工停水要提前24小时通知
大热天里停水是市民们最不愿意遇到的事,可如果非要停水不可,供水企业就要做到提起告知并采取应急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要及时抢修。因抢修造成产权人损失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补偿。
如果因施工或者供水设施维护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供水企业应报供水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二次供水设施检修或者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单位也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征求意见稿提出,供水企业如果存在擅自停止供水,计划停水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发生供水事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