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城区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从2010年4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按如下五类标准计收:
1、居民(学校)生活用水:0.65元/立方米;
2、工业用水:0.70元/立方米;
3、经营服务用水:1.30元/立方米;
4、行政事业单位用水:1.05元/立方米;
5、特种行业用水:1.40/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征,自备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向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局和水利局核定其用水量计收。
(作者单位:阳春市自来水公司)
索引号:A-3460
作者:谭鑫鑫
上一篇:江门水务集团兼并棠下供水成立滨江供水有限公司[ 04-01 ]
下一篇:佛山水业集团一户一表“旧改”工作获好评[ 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