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45元/吨
■4月1日起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45元/吨
行政事业、工业污水处理费:0.60元/吨
近日,鹤山市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2008年鹤山市政府主要考核目标,并审议通过物价局《关于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费的请示》。
会上,鹤山市长黄国常指出,当前政府工作应以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为契机,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政府部门要根据国内外形势,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制定各项工作目标,确保今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会议审议通过物价局《关于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据了解,从2008年4月1日起,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综合平均价每吨0.30元调整为0.60元。调价工作分两步走:一是从2008年4月1日起,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原来的 0.30元/吨调整为0.45元/吨;行政事业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0.30元/吨调整为0.60元/吨;工业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0.30元/吨调整为 0.60元/吨。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包括鹤山市城区(沙坪街道办及桃源的竹朗,古劳的连南,雅瑶的石湖、陈山、大岗、黄洞、古桥、古蚕等行政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个体户和居民等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自备水源用户。二是从2009年1月1日起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综合平均价每吨0.60元调整为0.81元。
为落实惠民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的原则,会议还决定,对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可免征生活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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